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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 疏散通道的特别要求是什么?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疏散通道的特别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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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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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 规定:"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 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 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
  5米。疏 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首先,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设置的疏散通道,可以分 为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除了供消费 者选购商品、进行结算外,还是发生事故时人员疏散的 必经通道,在本规章调整范围内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相 对来说营业面积较大,人员流量较大,必须设有多个疏 散通道才能满足其营业需要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但是, 如果每个通道都具有相同的规格,设置过宽,则对于曰 常经营来说无疑会形成资源的浪费;设置过窄,则在发 生事故时,又会导致过大流量人群同时涌入一个安全出 口的局面,极易造成安全出口处的混乱。
    因此为了保证 经营单位曰常的营业效率,也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人员 的安全疏散,有必要在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营业场所内 设置不同规格的疏散通道。 其次,不同种类的疏散通道在设置上的具体要求也 不同。
  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须不小于2。4米,且必须通 向安全出口。  此条通道不但用于日常的选购商品、结算, 在发生事故或经营场所内人员过多时,则是人员疏散的 主要路径,因此该通道应当具备一定的宽度,以保证场 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辅助疏散通道在曰常中的主要作用 是进行商品选购和结算,但是,在有危险情况发生时, 辅助疏散通道可以适当分担主要疏散通道的疏导压力。   因此,规章规定其宽度不小于1。5米。
  这样,在事故发 生时,部分人员可以从主要疏散通道进行疏散,而另一 部分人员可以从多条辅助疏散通道进行疏散,既能保证 主要疏散通道有最大的流量疏散人员,又可保证消费者 有多种途径向外逃生,同时,疏散通道还可以保证人员 正确的流动方向,避免人群中可能出现的混乱 最后,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这样既 可保证购物、结算的方便,也可在发生紧急危险时便于 商场内人员逃生。
    由于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购物通道也 是疏散通道,因此,保证通道的畅通有着重要意义。违 反此规定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3条的规定:"营业性场所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可 见,消防机关可以要求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如果没有整 改,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并同 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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