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什么?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按照不同的防护类别,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第十九条)。
(3)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条)。
(4)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八条)。
(5)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四条)
(6)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全部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按照不同的防护类别,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第十九条)。
(3)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条)。
(4)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八条)。
(5)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四条)
(6)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第十五条)。
(7)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应列为规划重点防护目标(第十六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