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唐家墩小学有位20年教龄的班主任开学收学费和日托班的费用,结果收取的1万元现金,在上班期间被盗,该老师立刻向学校领导汇报,但学校领导没有立刻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出入,该教师报110寻求帮助,公安民警出警进校排查,但学校已经放学,大量学生离校,民警调查未果。学校在数月扣除该教师绩效工资冲抵被盗款项。不愿在此事情中承担一点责任。这种情况,该教师如何处理?该教师是不是必须收钱?元芳,你怎么看?
我觉得要赔钱的话,应该这样赔,校长赔8000元《注:因为校长能让钱很快回来。。。。。。。》老师赔2000元,得个教训,看以后还敢不敢一个人收现金,再有收现金的事一定要带着可爱的校长。。。。。。。
楼上的好专业,顶一下
现在学校与老师都签订有聘用合同,扣款是否有道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收学费并非教师法定义务,大多数情况都是学校的工作安排。其次,绩效工资里虽然包含有班主任津贴,但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并且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的文件,班主任岗位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老师按学校指派收学费并非绩效工资中班主任岗位津贴的考核内容。
第三、学校管理机构有义务为学生、教师提供一个安全环境,本案财物在校内被盗,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要看聘用合同对类似事件对双方权利义务有无明确约定。综上,扣除绩效工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如果在聘用合同中对类似事件(包括财物被盗)损失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按聘用合同执行能够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扣款也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教师是否应该收取学费的问题,对学校管理机构提出以下建议:1、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委托银行代收,现在很多学校都是这样操作,让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教学之中。2、学校应完善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日常管理的民主制度,使其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并能够实际执行。
3、完善《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校多次发生公物和教师财物被盗。是因为监控布局不合理,安保人员工作不到位。由于校方的失误和疏忽,这个责任不该由教师全部承担。学校应考虑到自身的过错,而不是一口气都推到老师身上。这才是合法合理的做法。
伤心班主任收取最多,拿钱最少,钱哪儿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