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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说的自然人指的是?

法律上说的自然人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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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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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自然人。

2005-08-11

236 0
     第三章 自然人 (摘自民法通则)   纲要求提示1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   2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   3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核心内容速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自然人之成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条件和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相互联系但不相同的法律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主体的意思决定。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事实,有重要法律意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既为其一生享有,依《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通过自己的合法民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包括不法行为能力,即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第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第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依《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依《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二,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第三,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是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以意识能力为根据,因此,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当然终止。
       三、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自然人居住的地点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认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外国人、无国籍人应以其在我国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无经常居住地的,应以其居所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住所的法律意义,有的称为住所的法律价值、法律效力,是指住所在法律上的作用。  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第二,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第三,确定案件的管辖;第四,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第五,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四、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所设立的保护人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监护;第二,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监护人;第三,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在各国法上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即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三是遗嘱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中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有的称为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   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人请求有关单位更换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情况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的,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决,如原监护人确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应当更换其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   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经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第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亦即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不能由法院自动为之,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按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应自被申请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依《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 “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依《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4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依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依《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实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未出现的,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4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2)依《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

2005-08-11

206 0
就是咱们平常的人,高等的人,区别于动物的性质

2005-08-11

207 0
就是和法人以及其他法人组织相对的

2005-08-11

205 0
活人

2005-08-11

205 0
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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