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农村,有四间平房是1976年盖的,当实是我父母所盖,房产证是大队1993年统一发的,名字写了我的名字,我与老公是1992年结婚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孩子也是1992年出生的,可是结婚证是1994年领的,现在老公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我想与他离婚,请问这套平房是我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全部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一、关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过去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规定,仍归一方所有。
现在有许多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夫妻必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即使不公证也不会损害一方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如果真的发生财产争议,你只要举出所争议的财产是你婚前就取得所有权的证据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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