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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金额返还吗

江苏省海门市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交了3万元医疗保险,早一年退休,15年限只要补2.5万,我爸晚了一年就多交了5千,听说盐城那只要交10年限的,一万多,还能返还30%到个人帐户,为何海门就没有有金额返还呢?不返还的话,不是太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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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3

    你的情况属于年限不足补缴,你提到的盐城的情况,那是盐城根据省里有关规定,制定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案》。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是由参保人自己拿出部分、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等多方资金构成。
  文件规定,退休工人交满十年就可以不用再交纳费用,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并出台一下子交满5年的政策,是为了方便群众,以后可不用每年交纳。但是如果家庭条件不允许,也可分开交纳,但是每年所交纳的医保基数会有所调整,交纳时必须按照新调整的医保基数来交纳。
  ” 《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海政发〔2010〕43号) 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20年(240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本人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5年(60个月),且包含本人在本市实施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4月)前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男满25年(300个月)、女满20年(240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本 人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必须在参保职工退休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单位,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后,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满《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海政发〔2010〕43号,以下简称海政发〔2010〕43号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申请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次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为每月212元。
  2012年7月1日后的缴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申请逐年缴纳不足年限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达到海政发〔2010〕43号文件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7年6月30日前在各类用人单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按海政发〔2010〕43号文件规定应当补缴的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一次性补足,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逐年缴纳。
     五、参保人员确因失业等原因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中断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中断缴费6个月以后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六、参保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延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参保人员依照《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依照《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列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起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今后上级对本通知所涉内容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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