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考法律本科中英语免考的问题我是浙
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哲学...全部
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哲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史)、高等数学(一)、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
财经类的政治经济学不属公共基础课。
第五条 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第二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十条 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
例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哲学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普通物理”、“英语(公共)”、“哲学”等课程。
第十一条 “要求相同课程”是指:原是其他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则其在校学习该课程的时数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原是自考毕业生则应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的一、二两条规定。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资格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编者注:现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课程免考的程序分申请、初审和审批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要求免考的考生须于首次报名时(编者注:现已改为“在毕业申请时”)向市(地)、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
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2。原毕业(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地)、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XXX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3。名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