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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多久?

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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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比较复 杂,短期内不易查清,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等。  如对案件事实需要经有关部 门进行鉴定,鉴定的时间较长;需调查的案件事实,跨几个地区;当事人因有病、短期出 国、出差等暂时不能出庭;本院审判人员均被申请回避,案件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或移送管辖;审理的案件遇有政策界限不清,需请示上级人民法院等情由影响审结时限 的,可以报请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结时限。
    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 月,如六个月仍不能审结,需继续延长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样规定,既能保 证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又能督促审判人员加紧工作。这里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 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 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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