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党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由哪个部门管
你好,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办案力度不断加大,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案件增多。在各级各单位查处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时,如果被查处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则根据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国人部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对行政机关没有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单位觉得十分棘手,主要表现在:
一是调查机关主体是否相符的问题。 人民群众充分信赖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重视相信纪检监察机关,只要是违纪违规案件,不管被举报者(被调查对象)是不是纪检监察对象,举报信和批示件...全部
你好,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办案力度不断加大,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案件增多。在各级各单位查处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时,如果被查处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则根据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国人部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对行政机关没有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单位觉得十分棘手,主要表现在:
一是调查机关主体是否相符的问题。
人民群众充分信赖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重视相信纪检监察机关,只要是违纪违规案件,不管被举报者(被调查对象)是不是纪检监察对象,举报信和批示件都交到了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主体又不相符,感到为难。
二是处分依据是否充足的问题。目前,处分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的依据严重不足。例如,非党人民教师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人民教师违纪违规,可作为处理依据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第三十七条三项所列错误行为极为有限,不能完全包含所有违纪违法行为,更没有具体的行政处分档次差别,弹性范围大,也没有规定行政处分有哪几个档次。又如,国有企业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在2008年之前还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实行)作为处分依据,由于该条例年深月久,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2008年国务院516号令废止了该条例。
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理只可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只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是处分的依据。综上所述,目前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缺少处分依据。曾有媒体报道,有一位记者因2007年陕西省镇坪县“华南虎”照事件受到开除留用的处分,但没有看到媒体上引用任何处分依据。
三是处理机关主体是否相符的问题。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理,这类人员非纪检监察对象,当然不能由纪检监察机关处分,而其所属主管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处理也小心翼翼。其原因是缺少处分依据,容易惹行政官司。
四是办案程序如何规范的问题。从受理、初核、立案、调查至处分、送达等程序的要求没有文件政策规定。上述四种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必将影响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办,影响案件质量,申诉案件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利。
我们认为调查处理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规范:一是由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该行政机关调查组人员业务不熟练,也可与纪检监察机关一起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由此解决办案业务不熟以及调查机关主体不相符的问题。
二是上级有关部门迅速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分依据,在新条规出台之前,依照或参照有关条规、政策处理,加以明确规范。三是处分决定应由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或政府机关作出,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规范办案程序。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党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其办案程序应该参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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