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考招生简章有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1038号,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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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九路1038号,邮政编码: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B线、高职“3+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做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我院原则上不设院校级差,不设男女生比例。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依次类推。
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专业,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40%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试,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美术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