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当学徒违反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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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呵呵,参开下文,如不明白可给我留言。 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7/10/2007 9:57:06 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甲于2005年3月23日经人介绍到A修理部做学徒。 A修理部的业主系乙。A修理部承诺对甲管吃管住,一直未给甲发放工资。2005年7月26日上午11点,甲在观看他人修理轮胎时,被飞出的异物击伤了右眼。甲受伤后A修理部为其支付了8000元左右的医疗费用。 后甲回家修养。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甲申请仲裁,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A修理部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修理部不服诉至法院...全部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呵呵,参开下文,如不明白可给我留言。
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7/10/2007 9:57:06
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甲于2005年3月23日经人介绍到A修理部做学徒。
A修理部的业主系乙。A修理部承诺对甲管吃管住,一直未给甲发放工资。2005年7月26日上午11点,甲在观看他人修理轮胎时,被飞出的异物击伤了右眼。甲受伤后A修理部为其支付了8000元左右的医疗费用。
后甲回家修养。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甲申请仲裁,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A修理部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修理部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A修理部接收甲,在师傅的带领下从事汽车修理工作,A修理部不是培训机构,因此对A修理部认为甲只是学习,未给其安排工作,不属本单位员工的说法,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甲在A修理部工作的事实,应认定甲与A修理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甲到A修理部做学徒,一方面甲为A修理部提供了劳动,另一方面A修理部为甲提供了管吃管住等待遇,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A修理部以甲没有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甲与A修理部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审判决仅驳回A修理部的诉讼请求,没有将甲与A修理部存在劳动关系写入判决主文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以A修理部为当事人,本院依据该解释对原审判决所列当事人乙(A修理部负责人)予以变更,判决:一、变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有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A修理部的诉讼请求;二、甲与A修理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例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朱 华提供
评析
对“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案的评析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朱 华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已经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劳动法》第2条所称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本案中A修理部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应当认定甲与该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只从主体角度出发,仅凭是否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来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还是要从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进行考察,进而认定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本文结合以上两种观点,对本案做如下分析。
一、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中规定的“个体工匠”
《劳动法》调整的是依附有劳动合同或者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并非一切的劳动都由劳动法调整。
基于此点认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这实际是貌似劳动关系的民事劳务关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是将帮工、学徒作为提供劳务者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进行了区分。
甲到A修理部作学徒,A修理部业主乙是否因为申请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一概排除认定为个体工匠?个体工匠的概念中能否包括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作者的意见是,目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于个体工匠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能排除个体工匠中包含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情形。
首先从字面理解,个体工匠、个体工商户都强调的是“个体”,从而与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予以区分,而工匠的范围也不能排除在从事工商业经营范围之外,因此两个概念的外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其次从劳动过程的实际情况分析,不能排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与雇佣的学徒之间确实只是一般的雇佣关系,但个体工商户用工行为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佣行为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因此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还是要从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入手。
二、如何判断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分为广义上的雇佣关系与狭义上的雇佣关系,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狭义上的雇佣关系专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很多相似性,在本案中认定甲与A修理部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应当结合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各自的特征及其区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A修理部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主体
劳动关系的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中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用人资格,即具有物质、技术和组织等条件,足以按法定要求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从而能够容纳一定职工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 个体工商户之所以能够成为劳动法中承认的用人单位,就是因为有些个体工商户具备了这种用人资格,成为一种用人组织体,满足了成立劳动关系实质条件。
在本案中,A修理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物资、人员、技术条件,甲在A修理部工作的期间内,A修理部安排师傅对甲进行指导,并且解决了甲的吃住等生活问题,可以看出A修理部完全具备了这种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条件,有资格成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一审中以A修理部的业主作为当事人是不正确的,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方,因此本案二审对原审判决所列当事人予以变更是完全正确。
(二)个体工商户的学徒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A修理部承诺对甲管吃管住,月工资是100元,但是A修理部实际上只负责了甲的食宿,一直未给甲发放工资,这一事实也成为上诉人A修理部主张甲不是其工作人员的依据。作者认为,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支付形式和最低工资保障,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给予劳动者这种待遇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更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
甲为A修理部提供劳动力商品,A修理部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基本属性,应当认定学徒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三)甲与A修理部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而雇佣关系中的主体之间仅仅是有在劳动的过程中,受雇人在如何完成劳动活动方面需要服从雇佣人的管理与指挥,谈不上是否成为雇佣方内部成员、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比如在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时,没有内部成员与内部规章之说。
可见,两种关系中隶属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在本案中,根据A修理部业主乙为甲出具的《证明》,甲到A修理部后在师傅的带领下,协助其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可见在甲工作的过程当中已经成为A修理部的内部人员,接受了A修理部的工作安排和业务培训,服从师傅的指导也就是服从A修理部的内部劳动规范。
因此,可以认定甲与A修理部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上诉人上诉理由中强调甲是来学习的,不是工作人员,但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可以看出A修理部接收甲之前双方本已经约定工资和待遇是管吃管住,每月100元工资,只是后来A修理部一直没有给甲发放工资。
甲到A修理部是要经过学徒的阶段,工作中肯定会有边学边工作的情形出现,这也正是学徒工和熟练工的区别,但是这些都不能掩盖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劳动基本属性。
综上,本案中甲与A修理部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二审法院在分析劳动关系特征的基础上,认真核实本案事实,依法驳回A修理部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案的评析意见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亚东
通说认为,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两个“兼容性”:(1)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2)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在实践中,我们往往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只不过是形式上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从基本案情可以看出,A修理部应系个体工商户,乙系该修理部的业主。首先,A修理部对甲进行主要是其该修理部修理业务需要所致,而A修理部并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亦非其经营范围。
其次,甲虽处在学徒期,不能单独从事A修理部的业务,即修理汽车,但亦为A修理部提供了简单劳动,且该修理部虽为支付甲劳动报酬,但为甲提供吃住,应视为甲提供了有偿劳动。再次,甲在学徒期间必然接受A修理部的管理,甲与A修理部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第四,甲所提供的劳动虽可能仅是简单劳动,但系向特定主体提供,即单一固定地向为A修理部提供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款“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甲与A修理部之间的关系应属于劳动法的的调整范围,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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