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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来源”和“不能说明来源”如何理解?

“说明来源”和“不能说明来源”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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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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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说明”来源,既是实体法上的强制义务,也是程序法上的明确要求。
  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纪要》规定:对《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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