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如何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职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指挥 者、决策者的作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一项法定职责的规定。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 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 负责人有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匿,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无人 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有的对事故抢救不积极,拖拉、应付, 导致事故损失进...全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职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指挥 者、决策者的作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一项法定职责的规定。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 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 负责人有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匿,致使生产经营单位无人 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有的对事故抢救不积极,拖拉、应付, 导致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
针对这种情况,第四十七条明确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采取统一、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协调力量来全力抢救, 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造成进一步的人身伤亡、更重大的经 济损失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对身处险境的人员和财产,要全 力抢救,使其脱离危险;当自身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就近 请求支援;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抢险是一项任务紧、难度大、涉 及面复杂的工作,只有统一、有效地组织起来,才可能做好。 因此,必须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义务。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愿意 配合事故调查,甚至有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使事故 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甚至陷于停顿。
因此,这一条规定 还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 离职守。根据这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为 事故调查提供各种便利与支持,包括接受调查组询问,提供 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根据调查组的要求,协助查清事 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发生的原 因等事项,如实汇报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确因正当理由必须离开的,要和事故调查组通气,并安排有关人员继续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在本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如本 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 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