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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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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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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有以下规定:(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点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类高层民用建筑。(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 供电: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17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178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 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 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 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除(1)和(2)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 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 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的规定。  (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 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l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
  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000平方米的公共 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 于 1。   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
  5h。(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 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 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 防火分区。
    (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栗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 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 应设置明显标志。  (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 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 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 不应小于30mm。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 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 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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