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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有何规定?

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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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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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有规定:(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有规定。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平方米 3或总容积大于 10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 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 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 灯、嵌人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 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 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的规定。(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 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 —类高层民用建筑。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 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 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17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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