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在哪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处上述自诉案件以外的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自诉案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诉权属自诉人,举证责任也由自诉人承担。而公诉案件的诉权在公诉机关,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处分诉权,可以起诉也可以撤诉。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诉权可供其处分。
3、自诉案件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自诉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遗弃、侵害通信自由、重婚、侵害知识产权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认为应追究刑责,但公安机关或检察不予受理的案件。
主要区别系提起主体不同,自诉一般为轻微的刑事案件,提起主体为个人,公诉即检察机关代表公提起诉讼,提起主体为检察机关。
首先这两者指的都应该是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都应该有国家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来公诉,但刑诉法中对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院不公诉的,受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类。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和解、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不能和解,受害人无权撤诉,需要撤诉的只能由公诉机关撤诉。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上诉。公诉案件,受害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无权上诉,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是否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