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网上查到如下资料:“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我有点糊涂,请问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到底是否视为共有?谢谢解答!
不好意思在问一下: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是否能视为明确表示赠予子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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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婚姻法也规定的很明确。 父母在婚后...全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网上查到如下资料:“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我有点糊涂,请问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到底是否视为共有?谢谢解答!
不好意思在问一下: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是否能视为明确表示赠予子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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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婚姻法也规定的很明确。
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没有书面赠予子女个人的合同,当然视为赠予夫妻二人,为夫妻共同财产。请再看几个婚姻法的法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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