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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续签仅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合理吗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续签仅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合理吗请问我与外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1年,现在即将到期,用人单位无任何理由通知不续签合同,补偿费用,仅仅按照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因为我的工资远高于这个标准),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诉求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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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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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第一,劳动合同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的一种,那么就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单位可以选择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这个是合法的。
  第二,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选择不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您在单位工作一年,那么单位应该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即使您的工资远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这个标准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只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综合您的描述来看,公司的行为完全合法,没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即使您提起劳动仲裁的,也会被驳回。  【行动建议】该部分对您的问题不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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