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等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另外,法 律法规还规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 员会的成员。 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再担任该项目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有的地方政府招投...全部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 定》等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另外,法 律法规还规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 员会的成员。
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再担任该项目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有的地方政府招投标监管部门还补充了关于专家回避的其他情况,比如:同学关系、 朋友关系、间接委托关系等……如何认定其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 和经济利益关系,这其实比较复杂,但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如何认定是否需要回避,是否 违法违规则有待商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至于政府采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釆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釆购人员及相关 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其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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