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正确吗?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进一步把对消费者购物实行"三包"落到实处。
>第5条指出,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规定的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查,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全部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进一步把对消费者购物实行"三包"落到实处。
>第5条指出,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规定的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查,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取"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不仅如此,>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可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至少在10年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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