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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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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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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读   一、 代缴对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上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规定的缴费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本市统筹范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从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地区转入到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成都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及停止缴纳的情形   1。
  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执行。   五、中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
    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停发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不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经预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退还。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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