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么条件符合要第二个孩子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政策的表述如下:
第一,原则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里规定的“晚婚”是指超过法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育”是通常指已婚育龄夫妻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即妇女24周岁生育子女为晚育。
第二,具体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想要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要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 除西藏自治区外,我国30个...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政策的表述如下:
第一,原则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这里规定的“晚婚”是指超过法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3年以上初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晚育”是通常指已婚育龄夫妻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即妇女24周岁生育子女为晚育。
第二,具体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想要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要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
除西藏自治区外,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政策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本地方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地方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主要是:对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各地基本一致,即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再生一个孩子。
特殊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三是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四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五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台港澳同胞在内地定居的。
除了以上五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外,有的省还规定有其他情况也可以生两胎。
对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照顾面约在10%;生育条件除类似城市照顾生育二孩的几种情况外,还包括居住在山区或者深山区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以及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等。
具体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个省、市,原则上农村也是一对夫妻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二是,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照顾间隔几年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执行这一政策的是河北、安徽等19个省,三是,普遍允许有计划地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
第三,对于少数民族的生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法律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个授权规定,也是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对于少数民族,各地一般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目前,约有15个省、自治区规定非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两个孩子。几乎所有的地方都规定农业人口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两个孩子,个别地方对极特殊的情况或者是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规定可以生三个孩子,新疆最多可以生四个孩子,西藏自治区对边境农牧区的农牧民没有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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