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腾退时,应当结清这些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二)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三)承租人有转借、转租、调换、破坏、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应当退回公租房。被责令退回的,处以补缴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等,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全部
(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腾退时,应当结清这些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二)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三)承租人有转借、转租、调换、破坏、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应当退回公租房。被责令退回的,处以补缴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等,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被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镇(街)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提出续租申请,但未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七)申请人通过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申请或承租公租房的,给予相应的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公示等处罚,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