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青岛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2、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同时具备我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常住户口。 3、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另外,申购经济适用房还需要满足这些条件: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全部
1、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以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2、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需同时具备我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常住户口。
3、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另外,申购经济适用房还需要满足这些条件: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各项指标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
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四、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1年。
申请家庭应在通知书到期前三个月(或以上)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年度复核。年审的目的是把一年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排除出去,确保有限的保障性住房资源配售给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因此年度审核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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