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快递公司赔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4)设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全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4)设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因此,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范围,不需要 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 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
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因此,如果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向快递公 司收取的赔偿金不属于销售额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收到快递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缴 纳增值税。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