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的,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既包括不让法院调查取证,不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也包括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理睬。 妨害法院调查取证,指对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使法院无法得到所需证据。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主要包括管理某些文书档案的单位,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2)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从而涵盖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全部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既包括不让法院调查取证,不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也包括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理睬。
妨害法院调查取证,指对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使法院无法得到所需证据。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主要包括管理某些文书档案的单位,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2)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从而涵盖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
并在原有的规定中增加了“扣押”、“变价”两种执行措施。扣押是指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予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的规定,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等有关金融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持有涉案仓单、提单、支票、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等票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上述处罚措施中,拘留是2007 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有的罚款容易被转嫁到单位经营成本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触及,从而威慑不足的情况,提出更为严厉的对个人适用的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以适用罚款后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改正为前提。如果罚款和责令改正后,有关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就不能予以拘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