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性质及年金会计主体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年金的性质
对于年金性质的认识,最据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认为,雇员在职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雇员退休后领取的包含年金在内的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社会福利的体现。 在这种观点下,企业年金被视为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不允许在职工退休之前计提,也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必要开支,只是在实际支付时才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劳动报酬观则认为,企业年金是雇员在其工作期间的积累和达到某一特定服务年限以后属于他们的一种延期收入,在本质上是递延工资。 这种观点认为,雇员一生的劳动报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即期支付部分,以工资形式在...全部
(一)年金的性质
对于年金性质的认识,最据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认为,雇员在职取得工资收入,体现按劳分配;雇员退休后领取的包含年金在内的养老金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社会福利的体现。
在这种观点下,企业年金被视为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不允许在职工退休之前计提,也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必要开支,只是在实际支付时才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劳动报酬观则认为,企业年金是雇员在其工作期间的积累和达到某一特定服务年限以后属于他们的一种延期收入,在本质上是递延工资。
这种观点认为,雇员一生的劳动报酬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即期支付部分,以工资形式在雇员工作期间发放;二是延期支付部分,以退休后根据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的形式发放。因此,企业年金费用的确认就应以雇员付出的劳动为依据,在雇员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为一项费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
笔者赞同劳动报酬观,这是因为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能够保证在那些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的、合理的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个成本项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劳动报酬观,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养老金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都是建立在劳动报酬观的基础上的。
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性质也从以往的社会福利观逐步转变为劳动报酬观。
(二)年金会计主体
对于会计主体的确认标准,我国学者汤云为、钱逢胜认为:对会计个体的择定,有两个可以依赖的基础。一是根据能控制资源、承担义务并进行经营运作的经济单位来确定;二是根据特定的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益的范围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单位就是一个会计主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管理活动的复杂化。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呈现出多样化,此时会计主体就不应再拘泥于经济实体这一种形式。由此,当一项具有独立意义的资金与某一经济实体在外壳形式上完全融合时,这个经济实体可能因与一项这样的资金融合而被视为一个会计主体;而当一项具有独立涵义的资金与所有经济实体相脱离时,这项资金就应单独成为一个会计主体。
关于年金的会计主体,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企业会计观、基金会计观和双重主体观。企业会计观认为,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是提取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年金的提取、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年金的支付。
基金会计观将企业年金会计看作是基金会计,认为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应该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机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年金的收缴、运营业务核算;年金基金对外投资收益的核算;基金资产的结余和分配核算。
双重主体观将上述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认为企业年金会计是以企业和年金基金共同作为会计主体,在企业年金的筹集阶段,企业应作为企业年金的会计主体,对企业年金计划资金的筹集、资产和负债、成本和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在企业年金投资运营阶段,应以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所形成的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笔者赞同双重主体观,因为它综合考虑了年金的性质和实际运行特点,合理体现了年金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经济行为。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