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支付!因为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需明确支付。另外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六月八日发布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该文件解决了两个问题:1、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1号文”作为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系统的文件,有利于劳动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解决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也有利于解决我们工厂多年遗留的部分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1号文”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参考和指导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倾向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阶段与在法院审判阶段可能会因参考不同的审判标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在诉讼个案中,法院系统判决仍存在很大风险推翻1号文的解释。
操作建议:一、全面清查工厂劳动签订问题,针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所签定的合同类型、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普查,以掌握不同情况;二、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改签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若员工对于此类问题进行个案咨询或发生争议,可以出具“1号文”,尽量与员工友好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四、工厂在招工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招用人员的年龄,明确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以避免因招用达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所带来的纠纷。
五、正确适用合同类型,对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的,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六、完善员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