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的员工再就业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产生了大量内退、下岗和停薪留职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的原单位已经没有工作任务安排给他们了,但又为劳动者保留了职工档案、社保关系,甚至发放一些少量的生活费,劳动者仅仅在名义上属于原单位的职工。 除了少部分原单位发放少量的生活费给劳动者以外,大部分都不再发放工资待遇,劳动者为了维持生计,需要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由于劳动者的社保账号只能有一个,在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仅仅支付劳动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挂靠着原单位的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源于2008年之前...全部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产生了大量内退、下岗和停薪留职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的原单位已经没有工作任务安排给他们了,但又为劳动者保留了职工档案、社保关系,甚至发放一些少量的生活费,劳动者仅仅在名义上属于原单位的职工。
除了少部分原单位发放少量的生活费给劳动者以外,大部分都不再发放工资待遇,劳动者为了维持生计,需要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由于劳动者的社保账号只能有一个,在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仅仅支付劳动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挂靠着原单位的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源于2008年之前法律一直没有直接认可或接受双重劳动关系。但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内退、下岗、停薪留职的员工再就业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的依然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因为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而降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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