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将村民的承包土地擅自承包给他人?
何X x系某村一社农民。2005年11月13日,何x x因不满乡人 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意见》,向县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诉人何x x称:1992年,因儿子迁到外地 打工,女儿、女婿在镇上开办了一家公司,我们二老去帮忙料理家务;在 1993年8月就将自家的房子卖给杨x x,土地、山林、自留地也随之全 部长期转包给杨x x耕种、保管,所有上交提留、农业税及集资款均由 杨x x缴纳。 1998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未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擅自将我五人的承包地收回,直接发包给杨x X三人和其他社员户 二人,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请求归还我土地承包经...全部
何X x系某村一社农民。2005年11月13日,何x x因不满乡人 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意见》,向县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诉人何x x称:1992年,因儿子迁到外地 打工,女儿、女婿在镇上开办了一家公司,我们二老去帮忙料理家务;在 1993年8月就将自家的房子卖给杨x x,土地、山林、自留地也随之全 部长期转包给杨x x耕种、保管,所有上交提留、农业税及集资款均由 杨x x缴纳。
1998年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未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擅自将我五人的承包地收回,直接发包给杨x X三人和其他社员户 二人,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请求归还我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申诉人杨X X称:我家承包的土地是属于合法的。
首先,他们具有土 地承包资格。他的妻子女儿三人于1994年11月25日由本村一社,有 住房,属常住人口,有资格承包。其次,他们的属于合法承包。1998年 7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他们与发包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 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 购买房屋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x x本人也放弃了土地经营权。
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派专人分赴到村、乡、社及农户多 次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已查明:1992年,申诉方何x x因儿子、儿媳外 出打工,并安了家,遂将户口迁移到城里,其女儿、女婿又在镇上开办了 一个汽修公司,于是何x x夫妻二人住在女儿、女婿家帮忙料理家务。
1993年8月,何x x将自家的房子卖给了杨x X,并经村社干部同意, 将所承包的土地都长期转包给杨x x耕种,还包括自留地、山林、淹水 坝等。此后社内摊派、上交提留、征购都由杨x x负责缴纳。
双方还签 订了书面合同。1994年12月25日,杨x x将妻子王x X、长女及次 女迁入本村一社,1998年1月正式签发户口簿。1996年村里将何x x 承包地调出2份给其他户,余下3份由杨x x耕种。
1998年7月,在第 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将何x x三人的承包地承包给杨x x之妻王 x x,承包人共三人,承包地块共7块,承包面积为4。05亩。他们还与 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
1996年6月,杨x x将买何x x的房子又卖给王x X,并 将何x x的一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他。
上述事实,有申诉人、调查人的询问笔录,买卖房屋合同复印件、被 申诉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登记表》、《户口 簿》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认为:由于申诉人何x x在1993年8月卖房屋时,经发包方同意,只是 将承包的土地全部转包给杨x x耕种。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他并没 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以长期转包为由,将申诉人何x x的承 包土地擅自承包给被申诉人杨x x,而被申诉人只是将户口依法迁入本社,并未经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 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农户)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其承包程序也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0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6条、第32条、第34条、第3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2条第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 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何x x转包土地 有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何x x;(2)解除1998年7月1日村委会 与承包方王x x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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