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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抗辩解释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可以给我举个例子来解释吗??还有我很不理解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不都是出票人买方前手吗?这里怎么看着好像是付款人是债务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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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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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例:A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后该票据几经背书,背书转让至B公司,B公司持票据到C银行提示付款,而B公司当时在该银行的借款已经逾期,如果票据不存在票据法法定拒付理由,银行不得以对B公司存在债权请求权为由拒绝B公司的提示付款申请。
   2、票据债务人是个相对概念,其相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的,只要权利人一方有权向其主张支付票据金额,该方就是票据债务人。所以,除前手外,付款人也是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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