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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问题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在一家公司上班 试用期是3个月 在这3个月里公司管吃管住 每个月工资800 而且从工资里要扣300押金 觉得不合适在试用期就辞职 他们不但不让辞职 押金也不退还 非说两年以后押金全额退还 这违反劳动法吗

全部回答

2012-01-16

70 0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你们公司去要从仅800元的工资中扣300元押金,显然是违法的。
   2、由于你还在试用期,不想干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并继续工作至三天届满即可。  公司既不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返还押金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建议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2012-01-15

66 0
  1、扣押金肯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试用期可以辞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84条第2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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