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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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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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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裁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的事项。
   民事决定具有强制性。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中有的决定可以复议一次,例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但其他各种决定都不允许上诉。
  另外,为防止行为人利用复议制度规避法律,《民事诉讼法》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两种。
  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当将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记入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

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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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在民事诉讼中的 裁定是解决案件本身的程序问题,如是否由法院管,你可不可以当原告等; 决定是解决法院内部的问题,如这个法官应回避,案件不属法院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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