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与防空识别区据说多数沿海国家
世界各国对其领海宽度各有主张,从零到200海里均有。日本领海并没有像楼主想像的比别人更多,它和中国都是主张12海里的领海的。但关键是国际上普通承认的,就是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12海里。也就是说在国际法意义上,领海就是12海里宽,自己主张得再多也没用。
纠正楼上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海洋法,领海外侧12海里是毗连区,也就是说从领海基线算起加上领海才是24海里。经济专属区则是从领海基线算起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只有12海里领海才算一国主权范围,即广义上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外国民用船只可以“无害通过”,而外国军舰可以“过境通过”通过(但我国坚持需要获准才能通过)。 无论毗连区还是经...全部
世界各国对其领海宽度各有主张,从零到200海里均有。日本领海并没有像楼主想像的比别人更多,它和中国都是主张12海里的领海的。但关键是国际上普通承认的,就是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12海里。也就是说在国际法意义上,领海就是12海里宽,自己主张得再多也没用。
纠正楼上一个重要概念,根据海洋法,领海外侧12海里是毗连区,也就是说从领海基线算起加上领海才是24海里。经济专属区则是从领海基线算起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只有12海里领海才算一国主权范围,即广义上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但外国民用船只可以“无害通过”,而外国军舰可以“过境通过”通过(但我国坚持需要获准才能通过)。
无论毗连区还是经济专属区都已经是公海,外国船只可以自由通行,唯一的区别是主权国可以在毗邻区进行登临检查或追击有犯罪疑的外国船只等执法行动,而经济专属区内不允许外国进行经济开发。
公海上各国船只仅受本国管辖,并无规定要相隔多远,因此海军大国间经常相互监视甚至追逐,然后相互指责对方骚扰。
当年苏联军机甚至曾在美航母上数米高度掠过,美方也只能说苏方骚扰而不能指挥对方犯法。我国海军也经常在附近公海上跟踪监视外国过往的重要舰只甚至观察军事演习。随我国海军日益走向远洋,这种相互骚扰会越来越多,我们作为大国应该适应这种较劲的游戏而不必反应过激,最好像美苏当年那样乐此不彼才好。
反正这种游戏是谁实力强谁占便宜,时间在我们一边,再过二十年鬼子军舰见我们恐怕得躲远远的。
各国都有防空识别区,它和领空完全是不同的概念。领空是国家领土和领海的上部空气部分,通常认为不超过100公里高度,也有主张可飞行高度(35公里左右)的国家。
领空是国际法规定的不可侵犯主权范围。而防空区则是各国单方面自行规定的防空警戒范围,没有多少国际法上的意义。
设防空识别区的意义在于,飞行器飞行速度快,如果等它进入领空再采取监视和拦截行动就太晚了,所以要防患于未然。
各国自行设立防空识别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能力,大多是根据岸基防空雷达的监视范围而定,大国可达数百公里之谱。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防空识别区没有法律权限,只是各国自行划定的警戒范围,外国飞行器只被要求进行配合的义务,比如进入某国防空识别区后有义务通报自己的飞行目的和航线等,但如果不遵守怎么办?各国的理解有所不同,通常国际法承认的作法是立即派战斗机升空跟踪监视和警告,但在该外国飞行器真正本国领空前(也即进入领海上空)之前,本国战斗机不得采取迫降甚至攻击等行动,否则将被视为践踏国际法。
楼上朋友所引用的“强制降落甚至击落”的内容在网上我也看到过,但这种说法没有国际法依据,这相当于派战机去国外迫降或击落别国飞机。
实践中,外国军用飞行器进入某国防空识别区就像军舰进入对方经济专属区一样,是很容易造成磨擦的。
美国海军就明文规定“美方战机只要无意进入别国领空,就不必承认对方防空识别区的管理权,无需通报飞行信息。”所以大国间相互派军用飞机闯入对方防空识别区而不进行通报是家常便饭,也就民航飞机老实巴交地通报飞行信息。
通常本国战机逼近来犯方飞机后只是要求对方离开、进行干扰飞行、发射曳光弹警告或顶多是进行碰撞等低烈度行动,这正是因为本国飞机无权在领空外执法。如果真侵犯领空,直接打下来就是了。
所以真正按国际法讲,防空识别区是某国单方面设立的权力外伸,对方进入该区后进行通报是给你面子,不通报你也不能蛮干。
这问题不难处理,按国际惯行做法(没有明确法条),我方民航机进入日本防空识别区最好通报,但军机进入则坚决不予通报,并且对对方升空拦截战机不予置理。而外国飞机进入我防空识别区,则坚决派战机临空拦截,只警告和干扰其飞行,而一旦真进入领空则予迫降甚至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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