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建房产与旧房的装修费的处理有何不同?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6条规定,与固定 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4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 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4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9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上述规定,自建房进行装修,若装修支出是该房屋达到 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应计入房屋的成本;否则,该装 修费属于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 所以,对旧房的装修属于与房 屋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应按如下规定确定:装修支 出成本能可靠计量,若装修能给企...全部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6条规定,与固定 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4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 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4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9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根据上述规定,自建房进行装修,若装修支出是该房屋达到 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应计入房屋的成本;否则,该装 修费属于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
所以,对旧房的装修属于与房 屋有关的后续支出。
与房屋有关的后续支出会计处理应按如下规定确定:装修支 出成本能可靠计量,若装修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应计
人房屋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 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 除: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资产 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 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 方法确定计税基础:……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 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⑥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 税法》第13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 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6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项和第2项所 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 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 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13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6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项所称固定资 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 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 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第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 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另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 解答》第5项规定,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②符合固定资 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条件之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
税基础50%以上,50%的比例是按次计算;比较基数是整体资 产原值,会计上能单独计价的,按单独计价的资产原值。
参照《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规定,对自 有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如装修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前,则该 费用应合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期限计提折旧并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自有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则 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 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如符合,则应增加计税基础;如不符 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参照固定资产改建支 出进行税务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1 款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标准的,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 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则可作为当期费用直接 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建成后,装修费用如果发生在竣工结算 前,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在固定资产竣工结算后,如符合 固定资产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若达到固定资产 大修理支出标准;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 限分期摊销;若达不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标准,可作为当期费 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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