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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人员医药费和旧伤复发的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我是巴中市的一名事业人员,2010年8月批准为参公人员,在2009年5月因公受伤为,左股骨颈骨折,2009年7月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3月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柒级伤残,2010年8月批准为参公人员,2011年2月医院确诊为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需转上级医院治疗,2010年参加了工伤保险的,2010年8月批准为参公人员,请问现在旧伤复发的医药费和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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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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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说的2010年8月批准为参公人员是不是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编制。如果是,就应当走机关人员医疗体制的轨道,工伤,公费医疗报销有关费用。 如果不是,就应当归回到劳动保险渠道处理。 人事关系决定医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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