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离婚的条件应用到审判实践中来会是怎样的?
限定离婚的条件已应用到审判实践中来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初的结合是以一方的经济条件、政治地位、职业对象、学历高低等诸多条件为基础,这些客观条件达到了才建立了所谓的 “感情基础”。 如果家庭中物质环境一旦发生变化,对有的人来讲,“感情”一词便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所以“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对有的离婚案件不好裁量。因为夫妻的感情属于人们的心理,情感是属于精神的。它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和多样化、多边性的特点。 不是全部的人们的情感能由法律这个规范直接来调整的思想领域,况且,夫妻感情不是能够表现夫妻双方心理的全部世界。所以判定离婚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靠法官感...全部
限定离婚的条件已应用到审判实践中来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离婚双方当事人最初的结合是以一方的经济条件、政治地位、职业对象、学历高低等诸多条件为基础,这些客观条件达到了才建立了所谓的 “感情基础”。
如果家庭中物质环境一旦发生变化,对有的人来讲,“感情”一词便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所以“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对有的离婚案件不好裁量。因为夫妻的感情属于人们的心理,情感是属于精神的。它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和多样化、多边性的特点。
不是全部的人们的情感能由法律这个规范直接来调整的思想领域,况且,夫妻感情不是能够表现夫妻双方心理的全部世界。所以判定离婚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是靠法官感对一个家庭双方当事人的表现的感觉,利用职权来自由裁量而决定的。
这种自由裁判量实际上很有可能带有倾向性、不可证明性,这种自由裁量在某种程度上讲变相给立法带来了任意性和缺陷性。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保障离婚自由,防止离婚的不合理性不可证性,有必要对离婚的法定条件进行具体化的限定规范,对于不适用离婚的法定条件的案件应适用限定条件,这也是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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