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4章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 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8条和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4章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 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8条和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