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申请一个分公司,可不可不开
1。增值税方面:
首先要明确一点:会计上非独立核算并不意味着税收上就一定得汇总,这方面会计与税收很多时候是不一致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值税只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连锁企业才可以汇总纳税,你们企业显然是不附合认定连销企业条件的。
另外,有部分地区规定设立在本地区同一区内的总分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是不论你所在地怎么规定的,你们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增值税按规定可以汇总的只有这两个情况,再就是可能有极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特批的可以了,很明显你们企业都不是,所以增值税方面不能汇总,既然增值税是独立的,也就不可以只由总机构开票了,对增值税环节来说就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了,各自己的业务...全部
1。增值税方面:
首先要明确一点:会计上非独立核算并不意味着税收上就一定得汇总,这方面会计与税收很多时候是不一致的。
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值税只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连锁企业才可以汇总纳税,你们企业显然是不附合认定连销企业条件的。
另外,有部分地区规定设立在本地区同一区内的总分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是不论你所在地怎么规定的,你们也不属于这种情况。
增值税按规定可以汇总的只有这两个情况,再就是可能有极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特批的可以了,很明显你们企业都不是,所以增值税方面不能汇总,既然增值税是独立的,也就不可以只由总机构开票了,对增值税环节来说就是两个独立的企业了,各自己的业务都应该按规定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38号)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需要视同销售。
所以你们企业将货物从温州分公司移送到上海总公司用于销售时分公司必须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并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总公司。
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就更不用说了,都独立核算了,更得这么处理了,看你提供的情况也不像是独立核算的。
2。所得税方面:
按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分机构跨市的需要由省局批准,跨省的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可以汇总纳税。
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税法,新税法规定,总分公司(分公司应为非独立法人)之间企业所得税必须要汇总纳税。
这个汇总并不像以前,都由总机构纳税,而是各分公司将数据报给总机构,再由总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计算分配给各分公司,总分公司分别按总机构汇总后计算出的分配额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所得税总分机构纳税这块08新税法变化很大,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建议参看: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链接地址:
因为变化很大,税务机关系统中需要做大量的备案和调整工作,所以有极少数地区还未执行,但是也一定会在年末之前就执行的,至少据我了解上海地区在年初已执行此办法了。
希望你们企业尽快理清思路,到主管局办理相关备案、申请手续。
否则,总公司这方面在上海多交税了,提高了上海的税收,到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分公司这方面,当地的税源流失了,减少了当地的税收,当地的税务局业绩有损失了,就有可能会追纠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