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法律(合同纠纷)题!望高人指
个人观点,不求得到正确结果,只就双方行为进行步步分析,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双方互发信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要约与反要约的行为,双方未能就交货的时间达成一致,故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交货时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能轻易认定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即缺少本条款该合同不能成立生效。
本案中,建材厂发出“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属于要约,建筑公司发出“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并且也修改了货物的价格,属于反要约。 不构成承诺。【这个问题上可能不同人会有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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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不求得到正确结果,只就双方行为进行步步分析,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双方互发信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要约与反要约的行为,双方未能就交货的时间达成一致,故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交货时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能轻易认定为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即缺少本条款该合同不能成立生效。
本案中,建材厂发出“现货出售,每米价格为15元。如欲购买,需要付10%的预付款”属于要约,建筑公司发出“通水管价格由每米15元改为每米14。5元,同时也汇去预付款7250元,但在合同的最后一款中写明“交货时间应以我方确认为准””并且也修改了货物的价格,属于反要约。
不构成承诺。【这个问题上可能不同人会有不同理解。】
题目到这里出现了分歧。因为建筑公司【这里楼主似乎出现了打字的错误,应该是建筑公司复函】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且签字后寄送给建材厂,题目中却并未直接写明建材厂是否在该合同上签字,如果签字,则合同直接成立,如果未签字,其后续准备货源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合同义务的预备履行,但预行给付时却并未得到买受人的接受【如果接受则合同成立】。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建材厂在未能与建筑公司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主动退还了预付款,建筑公司也已接受了该预付款的退款,因此该退款行为应该认定为拒绝承诺,且建筑公司也表示接受。双方行为到此,故可以推断出出题人的意图是,合同并未成立。
故后续,建筑公司诉建材厂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本案中建材厂也不存在恶意缔约的行为】均没有法律依据。
再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出题人的意图,如果双方真的合同成立,建筑公司还需要等一个月过后再来起诉建材厂违约吗?它完全可以预期违约而直接起诉建材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建材公司已经告知要转卖他人】。
也就不会有了后续的案件叙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