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无业人能参加医疗保险吗我是沈阳市
一、参保范围:
1。《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具有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2。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 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3、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中,在我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4、外市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薄的...全部
一、参保范围:
1。《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市级统筹范围内(具有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
2。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 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3、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中,在我市已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的、同时以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4、外市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薄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均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凡是我市市级统筹范围内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农业户口居民,以个休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二、提供资料
1、盛京银行医保缴费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仅限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外市来沈购房人员、农业、外地户口的从业人员);
4、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失业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参军(复员证)/户口后迁入本统筹地区(户口簿)/在外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或省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已退休人员还须提供退休审批表及养老保险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持身份证到盛京银行任意网点开办医疗保险缴费卡;
2、开卡两日后,由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
3、20日前持医疗保险缴费卡到盛京银行任意网点贵客缴纳缴费通知单所通知的缴费金额;
4、首次参保人员按缴费通知单上的规定时间到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
注:灵活就业等人员参保后,如遇重新就业、退休、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到医务人员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四、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
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96元,在首次参保月和每年1月20日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根据基金节余情况,适时调整。
五、缴费时间
灵活就业等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月20日前将大额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卡内,否则视为中断缴费。
注:1。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
2。截止到2010年6月,灵活就业等人员医保缴费基数不变,按照2007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即1980元/月。
3。灵活就业等人员退休后须继续缴纳大额保险费。
六、缴费年限
1、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口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过到法宝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七、关于缓缴
1、首次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
一次补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办理分期补缴,期限为一年。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应补缴费用总额确定参保人员每个月的补缴金额。
3、参保人员每月补缴金额及参保当期应缴金额之和为当月应缴费用。
在分期补缴医保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在办理分期补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全部缓缴金额及其它费用后,方可按灵活就业政策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5、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
八、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划帐比例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灵活就业等人员划账比例: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为2。8%,46周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九、医疗保险待遇
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具体如下:
(一)门、急诊
1。
急诊:指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的,其留观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门诊规定病种:重病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芗治疗。
(二)住院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具体报销比例详见表一)。
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治疗型家庭病床(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具体报销比例详见表二)。
4。经审批后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异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具体报销比例详见表一)。
5。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具体报销比例详见表一)。
十、生育保险待遇
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元宝,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十一、待遇起始时间
1。首次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2。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按中断缴费处理,并暂停医保待遇。
3。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须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表一 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单位:元
费 用 医疗机构级别 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 医疗
发生地 或发生状况 起付标准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预交金 待遇
沈阳市 一级 300 94% 97% 6% 3% 500
(市内 (含社区) 统筹基
五区及 区属二级 400 93% 96% 7% 4% 1000 金年最
于洪区 (含比照区二级) 高支付
、东陵 市属二级 500 93% 96% 7% 4% 2000 限额
区、沈 (比照市二级) 5。
5万
北新区 三级 800 88% 91% 12% 9% 3000 元,大
、苏家 额补充
屯区) 特大型三级 1200 86% 89% 14% 11% 3000 医疗保
险年最
外 异地安置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高赔付
省 经审批后 2000 60% 60% 40% 40% / 限额30市 转外就医 万元。
表二 各等级医疗机构治疗型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类别 一级医疗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个人承 在职 25% 30% 35%
担比例 退休 22% 27% 32%
注:1。
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个人自付50%。
2。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患者持本人确诊病历资料、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在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符合认定标准后,由市医保中心发放《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证》。
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25%,退休人员15%,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3。患有特殊病种的患者持本人近现年病历资料、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在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核发《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证》。
辩证代特殊病种患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人员25%,退休人员15%。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在职人员每人次个人支付70元,退休人员每人次个人支付50元,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4。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但精神病、病毒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十三、就医流程
1。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到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者,预先交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并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交定点医疗机构
3。
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部分席卷而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4。结算后,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取回。
十四、经办时限
每1至20日办理当月参保、在职转退休、停保、退保等业务;
21至24日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核定及扣款期,不办理业务;
25日至月末办理次月参保、在职转退休业务。
温馨提示
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未按规定期限参保的,须从2010年1月1日起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医保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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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2333 62161771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62167890
地址:沈河区西顺城51号(小西门五交化大楼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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