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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提问,解答如下:
1、“我们现在怎样才能把证物拿回来呢?在法律条款中,他这种行为算不算触犯法律?”
: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实行举证倒置的举证原则,患者做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无法提出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法院则判其败诉。 因此,你不必为此担忧。
医疗事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遇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全部
针对你的提问,解答如下:
1、“我们现在怎样才能把证物拿回来呢?在法律条款中,他这种行为算不算触犯法律?”
: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实行举证倒置的举证原则,患者做为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医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们无法提出对他们有利的证据,法院则判其败诉。
因此,你不必为此担忧。
医疗事故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非遇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你说的情况并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形,故不会有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那医生拿去做“范本”,属于保存原始资料,即为保存证据。由于是由他们负责举证,怎能交给你们呢?如果交给你们,要是保管得不专业,发生变质或丢失这官司就没有证据了,但他就有刑事责任了。
所以,医生的行为是正当的,正确的。
2、“如果要打官师,我们的胜算有多少呢?(百分比) ”
:必须得告诉你,你不该这样问。一个正经的专业的律师是不会向当事人承诺胜算率的,因为这是违反行规的。
但可以帮你分析诉讼风险。你可以想一想,那医生拿去做“范本”,主动保存原始资料,保存证据。为的是什么呢?至少,他从医生的科学角度上认为他没有错。
3、“要找什么资料或证据才能打赢这场官师呢?我可不想让这种医生继续在医院里乱做判断,给病人乱开刀!因为他连骨质增生和胆结石都不能辨别,而且又不守承若!”
:这里的第一句话好象与前边是重复了,举证倒置,由医院方举证,你们不用找什么资料的。
一般的医学常识告诉我们,胆是由胆囊及内部的液态胆汁组成的,其中并没有骨头,既然没有骨头又怎能出现“骨质增生”呢?可见,那个“别的医生”的话是很不可靠的,也是很不负责任的,并不可信。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结石是在体内逐渐形成的,我们每个成年人的胆中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有着结石,只是这结石块没有碰到胆囊,人就没有疼痛感,则不为炎症而已。
所以,“没有结石”的说法是不科学的。
当结石与胆囊相碰并发生摩擦,造成胆囊发炎时才有症状发生,即为胆结石的病症。胆结石分急性与慢性的两种,慢性的由于结石与胆囊摩擦时间较长,故多伴有胆囊炎。老年人有此症状时多为慢性的。
慢性胆囊炎对胆囊内壁的磨损目前是无法修复的,目前的医学办法只能是切除术。所以,这里应该是没有“乱开刀”的嫌疑的。
以上仅是个人在司法和医学方面的浅陋之见。如果你还是认为这里有医疗事故存在,可以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我还是提醒你,注意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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