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会计什么科目?
、征收对象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⑤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它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 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全部
、征收对象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⑤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它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
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8、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工资(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以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月工资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月工资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缴纳50元;月工资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仍缴纳15元。
三、免征规定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现役军人; 3、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属免征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征收单位申请防洪保安资金,其中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单位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企事业单位由乡(镇)财政所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批。
不属免征范围的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 四、征收办法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五、征收部门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 2、集体企业、建安企业由地税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管理部门征收 目前,市财政委托市地税征收的单位有:中央、省(部)驻宿(不含三县两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他按以上规定征收范围不变。
六、文件依据 苏政发(1999)46号宿政发(1999)107号宿政发(2002)168号宿政发(2006)184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