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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针对餐饮业的规定

只需要对酒店的相关规定,不需要一些什么制作饮料那些大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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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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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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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要正式实施了,媒体对这部法律做了大量深度解读,然而,这些解读大多是从立法、执法和食品工业领域切入的,许多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对自己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仍存在很多疑问。
  为此,中国吃网特别约请《餐饮经理人》杂志社长刘广伟先生对餐饮行业如何实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刘广伟先生是餐饮业资深专家,不久前,联合餐饮业百余名经理人和烹饪艺术家,发出题为《为顾客烹制放心菜肴\让美味与健康同行》的致全国烹饪工作者的倡议书,号召全国烹饪工作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响应。
   下面是中国吃网记者采访刘广伟先生实录。   中国吃网记者: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最想知道,自己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贯彻好《食品安全法》。因为目前他们看到的解读文章大多数都是针对食品工业的,对餐饮业说的不多。
   刘广伟:这部法律相比以前的食品卫生法,管辖范围大大扩展,实行了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管理。  这就要求餐饮企业的管理者,把眼光拓宽,只考虑练好内功不行了,还要练就一双慧眼,选购原材料时,严格把住质量关,决不使用劣质的、过期的、污染的、有害的食材,多用有机的、绿色的食材。
  比如说,2006年出现福寿螺中毒事件,涉及到了北京市的一家餐厅。我和这家企业的老板很熟悉,他们的企业内部管理是很严格的,包括生产环节的卫生管理,规范和执行监督都很完善,为什么还出现了这么大的事故呢,就是因为原料采购环节,只注意了食材的新鲜,没有化验过这种原料的内在质量。
    结果在福寿螺生产源头——广西,生长环境受到污染,管圆线虫寄生在螺体内,在流通过程中没有检测,饭店采购回来没有彻底灭杀,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们是小企业,不可能配备一整套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怎么能知道原料内部是不是存在问题。
  这种托词是不负责任的。作为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应该高度关心与自己企业出品相关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原料采购。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现在已经要求上市食品必须经过“QS”质量安全验证。
  你采购原料,首先就要看有没有QS验证标志。在采购初级原料和大宗农副产品时,要对原料的产地、生产环境进行考察了解,避免上当受骗,千万不能图便宜,购进那些来路不明的食材。   中国吃网记者:2001年你曾经在《烹饪艺术家》杂志率先倡导拒烹、拒售、拒食珍惜野生动植物,有百万厨师签名响应,曾经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这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是一致的。 刘广伟:现在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有一个误区,认为野生的食材必然好于种植的或家养的。  其实野生与安全之间不能划等号。大家都知道,果子狸是SARS(非典)病毒的中间宿主。
  还有被中国人看作最高端食材的鱼翅,由于鲨鱼处于食物链的顶端,富集了海洋中最多的有害物质,所以鱼翅的安全系数是最低的。我多年倡导“三拒”,就是拒烹、拒售、拒食野生珍稀动植物,除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野生动植物不一定安全。
    因为,野外生态环境是很恶劣的,许多动植物都有病害侵犯,由于野外生存密度低,传染系数小,不容易引起关注,一旦进入高度密集的人类社会,其传染的速度就会大大提高。禽流感就是这样,每次发生都与野鸟的传播有关系,我们不可以对此无动于衷了。
  在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的今天,我再次呼吁大家关注食品安全,不要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   中国吃网记者:说得好。还有很多人对食品添加剂很关心,前些年出现过“苏丹红”、“孔雀绿”等事件,人们关心在餐饮业有哪些食品添加剂是应该杜绝或避免使用的呢。
   刘广伟: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纳入了食品安全法的管辖范围,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添加剂,什么是有害的添加剂。  其实,人们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或者营养等,一直在使用各种添加剂,比如,发酵用的酵母、豆腐乳上的红曲、各种各样的佐料,这都属于添加剂。
  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为了防腐,开始往食品里面加入化学防腐剂,后来又出现了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疏松剂、增稠剂、乳化剂、增味剂、酶制剂、营养强化剂等等。  慢慢的,许多厨师也学会了使用这类添加剂,比如说使用色素、香精,让出品卖相更亮丽。
  这就值得注意了,我们不反对食用添加剂,但用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标准,有一个风险评估,这个在食品安全法里都有相应的规范。我们呼吁所有厨师:使用添加剂时:多使用天然的调味、调香、调色的材料,尽量少用化学食用添加剂,坚决不用非食用、有害的添加剂。
    餐饮企业的出品,应该充分发挥食材天然的本色、本味、本质,不能为眼前利益,舍本求末,为了省时、省力、节省费用,做出损害顾客利益,损害企业形象,损害行业信誉的事情。过去,出现这类事故,人们只能用道德的标准进行谴责,现在,有了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再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专家解读:餐饮业与食品安全法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点击:425 发布者:本站 中国吃网记者:食品安全法还有哪些规定应该引起餐饮业者关注的。 刘广伟: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生产场所、经营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工艺流程、餐具、饮具、容器、贮存、运输、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所使用的饮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等等,都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比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要更加严格、完善。对于中小餐饮企业来说,生产加工场所,也就是后厨的设计、布局、管理,经常是被人诟病的话题,有的甚至贴出“生产重地,谢绝参观”的字样。
  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再也不能对这个领域讳莫如深了。 为此我们强烈呼吁:储存原材料时,要严格温度、湿度、时间的控制,按照食材的性质,分区、分位、隔离存放,保障食材在存储期间的安全;烹调加工时,严格执行厨房、设备、工具、餐具和自身的卫生标准,常清洁、常消毒,保障在各个环节无污染,同时杜绝交叉污染。
     我们希望,餐饮企业都能实现厨房设备的现代化、数字化、智能化,厨房布局合理,生产环境安全卫生,厨师们摆脱烟熏火燎、夜宿餐桌的恶劣劳动环境,摆脱挥汗如雨、艰辛繁琐的体力劳动。
  这既是对员工健康负责,也是对出品质量的保障,更是我们的社会责任的体现。 在谈到食品生产制度的建设时,我们要提醒每个餐饮企业的从业人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及时修订我们的各项制度,不要与法律相抵触。
    比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采购,规定要要建立索证制度,也就是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存期限还不得少于二年。据我所知,这类规范在许多企业都是空白,如果有制度,资料保存期也没有这么长。
  这些都要及时调整。 中国吃网记者:对,这个提醒绝对不是多余的,真希望所有餐饮业者仔细对照食品安全法,好好研究、修订自己企业的管理制度。  那么,我们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刘广伟:餐饮企业最关注菜品的创新问题,经常更换菜单,现在人们都注重健康饮食,有的企业根据顾客的需求,推出了一些药膳合一的菜品,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不过这里要提醒大家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这类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问题就在于,现在还没有公布此类目录,即使规定了,也要有数量的限制。前几天围绕某品牌凉茶所使用的夏枯草掀起的争论,已经告诉我们不能忽视这个问题了。
  那么,我们的火锅企业、药膳企业要不要自我检查一下呢,不要问题出来了再被动应付。   在这里,我呼吁每个餐饮企业,在设计菜品时,运用现代营养知识和传统膳食平衡理论,根据季节变化等因素,合理搭配主辅料,设计出符合营养健康的产品。
   中国吃网记者:你对餐饮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有些什么需要提醒的吗。 刘广伟: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我们可以理解为,你既然要开办餐饮企业,就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证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接受社会的监督,出现任何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侵害了公众的健康和生命的安全,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处罚力度上,《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提升了一大块。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可以按照货款的五到十倍进行处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我想,任何一个从事餐饮工作的投资人、经理人,在这些规定面前都要认真思考一下,我们从事这个行业,目的是什么,为了一点眼前利益,用自己的企业和人生作为赌注值不值得。
   在《食品安全法》马上实施的今天,我们愿意与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共勉,为了人类的健康,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做好本职工作,让每个餐饮企业都成为食品安全的坚实阵地。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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