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原是和妻子儿子,还有自己的妈妈共同生活在一套房子里,后来离婚了,就剩下个儿子,还有自己的妈妈三
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权益,无论这个人是强势的还是可怜的,都值得保护。无论是他的儿子,还是后来的妻子,都是和他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法定的遗产继承人,都收到法律的保护。男方的母亲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她的儿子即男方自动享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这是发生在他与后来的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共同财产的,除因生活需要而进行处分的(比如花几百块钱买一个电饭煲)都需要双方同意才行。 处分房屋,那更是需要双方的同意,所以男方私自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未经其妻子的同意,是无效的赠与合同,赠与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因此虽然已经过户登记,但...全部
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权益,无论这个人是强势的还是可怜的,都值得保护。无论是他的儿子,还是后来的妻子,都是和他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法定的遗产继承人,都收到法律的保护。男方的母亲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她的儿子即男方自动享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这是发生在他与后来的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共同财产的,除因生活需要而进行处分的(比如花几百块钱买一个电饭煲)都需要双方同意才行。
处分房屋,那更是需要双方的同意,所以男方私自将房屋过户给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未经其妻子的同意,是无效的赠与合同,赠与也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因此虽然已经过户登记,但房屋的所有权依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是夫妻共同共有。
结论:男方还没有死亡,目前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经过户)。凡事都有利弊,法律没有办法衡量全部,能让就让一下吧。男方去世后其房产由继承人继承,他的儿子和妻子共同共有,妻子占3/4,儿子占1/4,因为妻子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享有一般的财产权,另外一半才是男方的遗产进行分割,这一半双方再平均分割。
不用到男方已经死亡,现在就可以去法院主张确认赠与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女方的同意,男方私自赠与的行为无效。况且,根据《物权法》31条的规定,继承的房产,必须先在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也就是从男方的母亲那里更改为男方或其妻子的名下,然后才能进行转让,否则即使进行转让(赠与行为就属于转让),即使也进行了变更登记,这种行为依然是无效的,你在网上搜索一下《物权法》第30条,31条。
一看便知。所以说,就目前来讲,这个房产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去法院起诉,进行房屋产权确认,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请求让法院判决房产局将房屋的错误登记进行变更即可。另外,如果他儿子偷偷将房子卖掉,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房子不是他的,虽然登记在他名下,他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处分,但如果将房屋卖给一个不知情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这个房子,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女方只能请求他儿子返还不当得利,即房产价值的3/4。
这个问题好办,因为是他儿子嘛,所以了,和他们二人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对家庭包括他奶奶的事当然应当是知道的,就这个房子而言,这是他奶奶的房子未经过户到他父亲与母亲的名下而直接过户到他的名下,首先就不符合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不说,他儿子对家庭当中首当其冲的房产,不可能不知晓其中的房子是属于奶奶的房产,况且房产局也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变更登记之前,写的名字是他奶奶,那问题就好办了。
虽然不是赠与,而是买卖,但是既然是买卖,就得有资金往来,这个资金往来的证据就由他们来举证,无法举证就要承担责任,至少也是爷俩恶意串通损害其母亲的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其合同时无效的。
另外,如果查明其买卖根本就是虚伪的事实,那更不可能出现所谓的善意取得了。还是照我说的去做,现在就去法院起诉,将爷俩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且将房屋的登记信息进行更改。你也可以吓唬吓唬他们,恶意串通的行为是违法的,搞不好就是犯罪,你也可以直接起诉房产局(当然不建议这么做,建议吓唬吓唬他们),因为房产局有义务进行审核,这种漏洞属于房产局的过失,是要负责的。
起诉房产局是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所以不能一起起诉。跟你说再多,也不能实际帮助你,建议你找个律师帮忙,不过这种问题,很棘手,一般律师要很多钱,我不是律师,不用找我了,只能帮你这么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