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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转让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请教解决方法

  2009年4月30日我租一处门头房,双方商定租金为21000元(含设备),当时要见房东,转租人说房东较忙,并将他本人身份证、驾驶员证及他母亲的工作地点以及在本市的住址告知于我,并找来中间人证明该门头为他租用,租用期为1年,并有合同至明年2月28日,鉴于这些条件,我相信了他,与他签定了转让合同。
  此后的十几天经营效果不是向他说得那么理想,我准备将此门头转租,后找到转租对象,于2009年5月21日,在预签合同前,对方要求见房东,我就领去找房东,可此时的房东并不知道门头房已转租给我,原来他一直说我是他亲属,替他看生意,不承认我们之间的转让合同,于是房东说:你被他骗了,他交给我房租是2万元,扣除所经营的三个月,返还你9个月房租,你走吧。
  第二天我就搬离了门头房,我找转租我的人协商此事,他一直不接电话。 现就此事已起诉一个多月,可法院给他打电话,知道是法院来的电话也不接了,我该怎么办?需要公告吗?若公告大约需要多长时间?我的款能要回来吗??? 谢谢!。

全部回答

20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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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转租必须要有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没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样,你就血本无归了,所以,你确实是受骗了,你有损失应该由转租给你的人承担,所以,你起诉他是对的。
   在起诉后,如果无法送达传票,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到期后可以缺席审理。在你胜诉后,如果还是找不到他,可以请求法院直接执行他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找到他或找到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的。
    如果不走这样的程序,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他就是出现了,你也拿他没办法了。 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 如果能找到他母亲,法院可以向其母亲送达。如果他母亲拒绝,则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

2009-07-01

51 0
你这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对方后如果无法电话联系到本人也不能提供确切的邮寄方式送达各项文书,那么只能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这样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需要你垫付公告费,开庭公告一次、判决公告一次,总共五六百元)、拉长诉讼周期(一次公告的公告期是60天),而且对于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风险,个人的存款、财产等情况是很难查实掌握的。总之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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