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百十个字中,几个关键字都是错别字,着实令人费解。
猜测不错的话,你嫂子去年在厂里工作时右手食指(而非十指,她右手上也不可能有十个手指)上面一节骨头被压(不是押)烂了,后来厂方送到
医院治疗,医院做了截(不是接)指手术。
上述猜测成立,则你嫂子的情况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规定,可评为十级伤残。
由于你嫂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但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并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十级工伤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你嫂子出院后,“厂方只给了她二(不是挨)十元一天的工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侵害了你嫂子的合法权益。
只给你哥哥每天三十元的陪付费,而不支付误工费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建议你嫂子立即自己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