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银行利息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自收自支单位,如果属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该提折旧。银行利息可以记入其他收入。
2009-04-28 16:18 补充问题
是民办学校,利息记入其他收入交税吗?我们之前的会计一直没有提折旧,现在怎么办呢?
1、民办学校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2、民办学校应该提折旧。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办学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含保教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四条 ...全部
自收自支单位,如果属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该提折旧。银行利息可以记入其他收入。
2009-04-28 16:18 补充问题
是民办学校,利息记入其他收入交税吗?我们之前的会计一直没有提折旧,现在怎么办呢?
1、民办学校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2、民办学校应该提折旧。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办学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含保教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出资的财产不得抽逃,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挪用。民办学校的资产产权必须在学校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必须独立,不得与举办者或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相混同,不得与举办者举办的其他民办学校相混同。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章程和学校实际确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设置帐簿,及时记账、对账、结账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账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交接手续和任免奖惩等事项,按《会计法》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务法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向教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的义务。
第三章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
第十三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是指举办者在民办学校成立时,按照规定投入学校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四条 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投资应当经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确认。
第十五条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因增加办学层次、学校负债运营且负债率较高或因其他原因需增加投入的,举办者应按照有关程序增加投资。
第十七条 举办者退出办学时可以有偿转让其办学的相关权益,受让人在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后,享有与原举办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者的出资情况、形式必须在办学章程中载明,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增加或减少合伙人或变更出资比例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一)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等。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期收费。
民办学校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
收取学生的教育成本费、代收费等费用,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及时存入学校的帐户,严禁存入个人帐户,严禁与个人资金混同。学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三方共管帐户”资金。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在税务部门申领的《广东省深圳市文化体育专用发票》。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2003〕32号)和《关于规范我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宝教〔2006〕4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
所退教育成本费(保教费)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及教学消耗品支出等。
(二)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和债务重组损益等。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指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民办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民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资产的增减及其储存情况。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帐,定期盘点和对帐,保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包括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材料是指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如有发生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纸张材料、教学用品等消耗物质、大宗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对材料应当按需购买,随用随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消法,摊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如果购置数额较小,并一次购入使用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类为:房屋和建筑物;教学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消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绿化费、固定资产改良费用等。
第三十条 为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构建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转让、报废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首次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其他装修费用根据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项核算,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益期。
学校绿化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5年内分期摊消。学校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办费一般不少于5年期限内分期摊消。如发生数额较大的筹办支出,如广告策划、建筑物改良装修费等支出,能为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可按不超过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净利润中提取的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三)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民办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在未来将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民办学校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银行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一)民办学校对根据相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形成的负债,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对长期挂账确认无法支付的负债要进行账项处理转作本校收入。
(二)民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住宿费等款项,在收到款项时,在“预收账款”科目反映,然后按期(月)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
(三)代收费项目是指民办学校代收的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交通费,这些代收费用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中设立明细项目进行代收代付核算,如有代收代付学期末要结算,多退少补。
(四)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举办者借入的款项时,除特殊情况外,所借款项一般应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财务人员凭款项进账单向付款人立借据。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一)办学节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规定从年度净收益中预留发展基金、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金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经确认后转入“资本公积”,不能作学校收入在利润中反映。
(三)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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