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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

2005年4月28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本金18.4万,到2009年4月18号开始履行还款,这期间利息2005年4月28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本金18.4万,到2009年4月18号开始履行还款,这期间利息如何计算? 谢谢大家,最好有专业人士给出详细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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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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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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