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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方面的问题

因单位托欠加班工资,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驳回了我们的仲裁请求。请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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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7

0 0
    题中的《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的规定,主要是讲了裁决与调解之间的关系,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从条文中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四款规定,是相互关联的,单独拿出第四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的规定来作为“驳回仲裁请求”的依据,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

2009-04-08

39 0
我接触过这样的案例。有些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劳动案件,粗暴的使用驳回仲裁请求,或者已过仲裁时效的方式,将案件推给法院,极大了损害了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严重的损害了劳动仲裁的尊严。

2009-04-08

25 0
显属法律适用不当,你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2009-04-07

52 0
    这可能是适用法律不当了。因为—— 1、劳动仲裁所适用的不是《仲裁法》,而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2、驳回劳动仲裁请求应该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只有这么一“款”,没有“第四款”啊。 。

2009-04-07

53 0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一方面是一种审理活动,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结案方式。通过仲裁调解形式解决纠纷,既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减少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矛盾的激化;同时也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仲裁案件的拖延解决,从而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仲裁效率。
       在我国的商事仲裁中,仲裁过程中是否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调解,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仲裁调解的意见,以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不得强迫。
  与一般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不同,调解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是法定的、必需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这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自身的特点,以便于方便、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仲裁庭调解纠纷,应当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其意见,更不能“和稀泥”。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即仲裁庭行使调解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是借助仲裁员的适当引导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的一种延伸,为了达到理想的妥协,双方当事人需要互谅互让,但相互谅解和让步应以公平合理为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不让,甚至提出另一方当事人无法接受的调解先决条件,或者要求另一方无原则地作出不合理的牺牲或让步,必然会损害到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具体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调解程序一般如下:(1)确定或者建议适当的调解方式、在调解程序中,仲裁员相互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可以协商适当的调解方式。
  调解可以通过书面或者面对面等方式进行。(2)分清是非曲直。仲裁员应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提出建议方案。仲裁庭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建议,供当事人参考或者接受。
  (4)制作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宣布调解终结,迅速恢复仲裁程序,防止久调不决。   本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是指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对当事人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协议。与裁决书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不是作成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
  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却不同,调解书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   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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